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訴,372,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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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甲男〈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A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B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此屬於提起上訴應具備之程式,若未記載即為上訴不合法,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所持之上訴理由,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項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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