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訴,372,2009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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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甲男〈0000-0000〉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A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B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8年2月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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