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有限責任南投縣竹山鎮瑞竹林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因而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378,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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