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重訴,62,200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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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順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給付工程款部分之反訴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確認被告順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順達公司)對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間電力公司)關於名間水力電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存在。

而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本件被告名間電力公司起訴請求本件被告順達公司給付票款之訴訟審理中,本件被告順達公司另提起反訴,反訴中關於請求本件被告名間電力公司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款12,286,700元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即包含確認本件被告間有無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即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反訴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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