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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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