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2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洪義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2月11日 │44,200元 │AT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