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促,3891,200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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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所位於臺中縣,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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