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勞訴,9,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