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甲○○○○○○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7年6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