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 理 人 陳秀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IT48FK;※附記:
~IT48FK;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另行聲請。
~IT64J6HQ0G2L28X2FK;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IT64J6HQ0G2L28X2FK;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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