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司拍,187,2008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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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甲○○、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若原債務人黃天福已死亡,請補繳黃天福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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