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司拍,190,2008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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