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司票,340,2008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債務人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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