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小上,26,200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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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本院埔里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埔小字第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經查,本院九十七年度埔小字第四三號小額民事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亦有民事上訴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為憑。

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人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核非適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孫于凎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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