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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4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4月23日至112年4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丙○○。
ㄧ、債務人丙○○於82年4月2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ㄧ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限自82年4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3日止,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證。
二、債務人丙○○於86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5月23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850,11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及嗣全部抵押物於97年2月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於本件抵押權並無影響,債務人丙○○於96年1月19日死亡,由其繼承人黃漢昇、黃大容即黃素英、黃李祝、黃秀滿、黃隆志即黃漢立、黃淑貞繼承。
三、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通知債務人丙○○之繼承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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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拍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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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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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溫水 │ │243 │建│00 │00 │80.74 │全部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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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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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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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 │南投縣竹山鎮 │南投縣竹山鎮南│鋼筋混凝土加強│46.3│60.3│ │ │ │14.0│ │ │ │ │120.│ │ │全部 │乙○○ │
│1 │ │溫水段第243地 │雲一路14號 │磚造二層 │2 │5 │ │ │ │3 │ │ │ │ │70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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