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救,10,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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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聲請人及女兒石秀緣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影本)等件以為釋明,復查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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