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126,200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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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附行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五年所得資料正本,聲請人應說明何時任職於大壬實業公司,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或說明薪轉存摺薪資津貼獎金之計算方式,說明領取之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配偶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說明配偶從事何種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支出之人身保險等非健保之保險費7,270元,並非必要支出,應予以剔除。

聲請人應詳細列出生活雜支之支出內容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說明配偶應負擔聲請人所列舉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如子女之健保費、醫療費、生活雜支等費用)。

(五)聲請人對於許金水(公公)、許黃月霞(婆婆)不負法定扶養義務(應由其全部子女負擔),扶養費支出5000元應予以剔除。

提出黃秀華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黃秀華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租金收入、保險金、退休金等),若有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黃秀華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其全部子女)之人數、姓名、每月受扶養費之總金額、聲請人應負擔之金額,並說明支出扶養費之內容及金額(如膳食000元、醫療000元等),並提出黃秀華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

聲請人應詳細列出支出許庭瑋、許芸睿之扶養費之內容及金額(如膳食000元、註冊費000元等並提出證明文件),及表明配偶應負擔之金額。

(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有多少人共同居住?列出其姓名並說明與聲請人之關係。

(七)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八)聲請人應說明債務911,932元發生之原因,說明信用貸款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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