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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說明目前從事代工工作之地點、內容、負責人、工資之計算方式,聲請人是否有另外尋找工作?是否有兼職其他工作?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提出房屋及土地之登記謄本正本,共有多少人共同居住?列出其姓名並說明與聲請人之關係。
(四)說明膳食支出之計算方式(5000元是否包括聲請人以外之家屬之費用),提出6個月水、電、瓦斯費之帳單,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健保費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及繳款證明,聲請人支出之國泰人壽保險1633元非為必要支出,應予以剔除。
另聲請人應說明其他共同居住之家屬應負擔之上述費用之金額(水電瓦斯等)。
(五)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清償之金錢來源,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六)聲請人應說明負債871,012元之原因,保單質押借款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信用貸款之目的、金額、金錢流向,又是否用以清償債務?清償之數額及證明文件。
信用卡消費之內容?聲請人需負擔何等生活支出?
(七)說明聲請人有幾個兄弟姊妹,並提出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八)提出聲請人所有之南投縣竹山鎮○○○段198-005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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