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135,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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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之意旨略以:其因欠負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總計新臺幣(下同)1,463,05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於民國97年6月15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聯邦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每月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二階段還款方案」或「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8,000元」,惟債務人每月僅能清償4,000元,致協商不成立(詳更生聲請狀、97年7月30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聲請人自陳自97年6月起任職於天威保全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5,00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堪信為真。

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含租屋租金、電話費、健保費、餐費、油費、家庭雜支等)為19,663元,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元,故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已高於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自無法採信,而僅得以9,829元計算。

且聲請人無受扶養義務人。

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尚餘15,171元,尚非不能繳付聯邦銀行所提之還款條件每月8,000元,是債務人顯係欠缺還款意願,而非不能清償其債務。

四、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在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逸生活,是於評估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能力時,並非任其主張生活費用之數額,否則將造成揮霍無度以致清償債務能力降低之人,反而更容易進入更生程序之歧異現象,故債務人主張無法負擔聯邦銀行所提之還款條件每月8,000元,應屬過度消費所致,並非不能清償其債務。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後,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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