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136,200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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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附行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三)債務人於自助餐店兼差每月可得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現金存款存摺影本並註記之),聲請人目前是否還有在兼職?

(四)配偶吳元嘉及女兒吳蕙君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配偶及女兒從事何種工作、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提出6個月水電瓦斯帳單,說明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目前是否仍有在繳納保費、繳款之金錢來源,聲請人之配偶及女兒是否有負擔必要費用之支出?

(六)提出吳誌軒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又吳誌軒是否仍在就學?提出在學證明及97年度註冊單據,是否有辦理助學貸款?是否有打工兼職?若有應說明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內容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八)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九)聲請人應說明債務1,403,374元發生之原因,說明信用貸款、使用現金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信用卡之消費內容。

(十)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有多少人共同居住?列出其姓名並說明與聲請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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