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20,200808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2、3款固有明文。

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保全處分,應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產之保全;

同條第2款、第3款,則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

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因本院97年度執字第9135號強制執行事件,薪資3分之1即將移轉於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保全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就聲請人之薪資債權3分之1強制執行,已據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9135號卷,查核屬實。

以聲請人提出之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中薪資所得新台幣(下同)349,800元,每月薪資約29,150元觀之,債權人於保全處分至多120日之期間內,可得受償之金額甚微,停止前開執行程序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無助益,況如其他債權人認有執行實益,亦得具狀就前開執行程序參與分配。

且今債務人既已向本院聲請更生,顯見債務人已無意繼續依協商條件履行,前開執行程序更不致造成債務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亦不致阻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俊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