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204,2009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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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名十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三十四元預為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限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七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錄計算式:[(4+1)×34×10]- 1,000=70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奇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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