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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二一三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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