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更,27,2008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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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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