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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巷2弄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除薪資債權外),不得為處分、移轉、變更、信託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㈡債務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但不包含訴訟),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㈢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四四號假扣押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不在此限)。
㈣債務人就其每月對於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於三分之一範圍內,不得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防杜其財產減少,並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其薪資債權有扣押3分之1之必要,並慮及薪資3分之2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不宜另為保全處分,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永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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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消債清第10號 財產所有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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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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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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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南投市 ○○○段│ │550 │建│53.51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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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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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投縣│南投市 ○○○段│ │685 │旱│704.67 │7680分之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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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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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南投縣│南投市 ○○○段│ │695 │建│738.54 │7730分之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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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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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南投縣│南投市 ○○○段│ │703 │建│194.66 │2000分之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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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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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投縣│水里 │郡坑段│ │53 │旱│987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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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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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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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3 │南投縣南投市南│鋼筋混│一層 : 43.13 │陽台:7.39│全部 │
│ │ │投市○○段550 │凝土造│二層 : 43.13 │平台:5.17│ │
│ │ │號 │、住家│三層 : 43.13 │ │ │
│ │ │----------- │用 │屋頂突出物: 9.91 │ │ │
│ │ │中興路249巷2弄│ │地下層 : 32.09 │ │ │
│ │ │14號 │ │合計 :171.39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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