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消債清,9,200903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抗告人聲請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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