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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聲請狀倘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經本院民國98年1月1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管轄權之有無,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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