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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唯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寶玉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7年9月3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林永祥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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