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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97年7月9日就97年度埔簡字第102號事件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中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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