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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戊○○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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