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親,28,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28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 告 戊○○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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