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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4號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1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乙○○間排除侵害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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