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訴,253,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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