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7,訴,407,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戊○○
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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