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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室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就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未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亦設有規定。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選任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以書面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項書面通知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足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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