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促,148,200903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甲○○
樓及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債權人補正本件欠繳明細,併釋明已收迄息日,經本院民國98年1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