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促,1567,200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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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惟支付命令仍需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與判決之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此觀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抗字第455號判決意旨即明。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就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傅賓誠即傅笠萬對債務人乙○○之每月應領薪資為新台幣42,000元部分,雖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迄未提出相當之釋明,致本院無從審查債權人之主張是否為真實,債權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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