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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福新家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廣福新家B棟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催繳存證信函之雙掛號回執、廣福新家B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管理條約、管理費欠繳明細、相對人甲○○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謄本、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8年2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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