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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