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催,5,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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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振興即家興工程行
之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票據2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又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未提出記載完整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及發票日期均不詳),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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