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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陳怜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怜吟於88年2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5年5月3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97,778元正未給付,其中97,778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5月3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陳怜吟於93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5年5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37,428元 (其中本金為437,428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5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陳怜吟於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22日起至96年3月2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料債務人於95年6月2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9,816元及自95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雅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怜吟 │95年5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778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怜吟 │95年6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9816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怜吟 │95年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7428│ │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怜吟 │95年8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59816 │ │ │ │以內者按利息利│
│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份,按利息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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