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司票,49,200909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提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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