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司票,52,200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提本件本票原本一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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