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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佩蓁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姓名 (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記載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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