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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等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聲請人依其補提98年3月6日更正相對人之聲請狀,更正聲明欄、事實及理由,並提出公司更名之證明文件。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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