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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非訟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丙○○、丁○○、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76年7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6年6月25日至106年6月25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丁○○、丙○○、乙○○、庚○○。
嗣債務人丁○○、乙○○將抵押物應有部分分別於96年8月24日、96年12月2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己○○、甲○○。
而債務人丁○○、乙○○、庚○○分別於88年5月6日、94年8月26日、91年1月8日、92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600,000元(根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契約金額增加為800,000元)、800,000元、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06年5月6日、102年3月24日、101年1月8日、107年6月12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丁○○自97年8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86,097元及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乙○○分別自①97年8月26日、②97年8月24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①257,854元、②617,686元及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庚○○自97年8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為780,990元及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丙○○自97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為417,548元,均應視同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1日通知相對人丙○○、己○○、甲○○及債務人丁○○、乙○○、庚○○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己○○、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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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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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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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東鄉 │ │273 │旱│00 │17 │9.81 │18分之3 │丙○○、楊居│
│ │ │ │ │ │ │ │ │ │ │ │進、甲○○(│
│ │ │ │ │ │ │ │ │ │ │ │應有部分各為│
│ │ │ │ │ │ │ │ │ │ │ │18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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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竹山鎮 │東鄉 │ │276 │田│ 00 │ 10 │43.87 │全部 │丙○○(應有│
│ │ │ │ │ │ │ │ │ │ │ │部分3分之1)│
│ │ │ │ │ │ │ │ │ │ │ │、己○○(應│
│ │ │ │ │ │ │ │ │ │ │ │有部分3分之 │
│ │ │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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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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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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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 │南投縣竹山鎮東│南投縣竹山鎮東│鋼筋混凝土造加│208.│75.9│ │ │ │ │ │ │ │ │284.│陽台│56.0│全部 │丙○○、楊居│
│1 │ │鄉段第273地號 │鄉路5之21號 │強磚造二層 │84 │ │ │ │ │ │ │ │ │ │74 │ │3 │ │進、甲○○( │
│ │ │ │ │ │ │ │ │ │ │ │ │ │ │ │ │ │ │ │應有部分各為│
│ │ │ │ │ │ │ │ │ │ │ │ │ │ │ │ │ │ │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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