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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丙○○於民國80年6月13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3,400,000元債權額比例2分之1之抵押權,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為丁○○、丙○○,均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丁○○、丙○○分別於80年6月18日、80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2,734,300元,清償日期為80年8月6日,計尚欠本金3,400,000元,嗣上開抵押物於83年5月1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雖具狀略稱:聲請人對本件抵押物並無任何債權存在等語抗辯,惟拍賣抵押物事件,性質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其形式審查,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資料審查結果,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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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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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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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國姓鄉 │北山坑 │ │13之7 │建│00 │01 │10.00 │全部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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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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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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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9 │南投縣國姓鄉北│南投縣國姓鄉中│鋼筋混凝土造三│58.1│64.8│64.8│ │ │7.37│ │ │ │ │195.│ │ │全部 │乙○○ │
│1 │ │山坑段第13之7 │正路4段127之1 │層 │9 │8 │8 │ │ │ │ │ │ │ │32 │ │ │ │ │
│ │ │地號 │號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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