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拍,63,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提四筆土地登記謄本原本全部(勿提影本)。

㈡請補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㈢附表中關於第241之1088地號土地面積,請更正。

㈣聲請狀之債權清償期與設定契約書內容不合,請更正。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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