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消債更,14,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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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江慧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岱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
前二年內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
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
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說明自95年至今分別從事何工作、工作之期間、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如
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提出勞保
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配偶之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
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另說明配偶於96年1月退役後是否有領取退役奉、退撫基金、優存利息等,若有應說明領取之時間及數額並提
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說明何時毀諾,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及證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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