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消債更,39,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奇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巷玉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
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
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
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
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
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九十五、九十六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配偶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
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
位)。
(三)提出九十五年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及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說明自何時起
未能清償及清償金額之來源,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
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