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8,消債更,42,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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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說明為何房屋擔保借貸之債務人為聲請人,而房屋所有權人為陳雲嬌?並說明陳雲嬌於九十四年五月一十一日受贈與該房屋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提出。
說明聲請人房屋擔保借貸清償金額為何自九十七年一月一十五日起由二千九百五十元另額外增加約一萬零七百二十三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陳雲嬌之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若領有政府補助金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陳雲嬌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並提出受扶養義務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
提出陳辰亮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九十五、九十六年度)、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若領有政府補助金亦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提出陳辰亮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釋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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